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瑞中法协):SCLA商业秘密全球在线峰会成功举行(二)
SCLA商业秘密全球在线峰会-暨第11届SCLA全球在线论坛于2020年11月27日(周五),北京时间20.00-22.30分成功举行。论坛将探讨了全球化浪潮中的商业秘密与科技创新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从实践的角度探讨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商业化问题。论坛由超过20个国家的60余名政府代表、国际组织官员以及资深法律从业人员注册参会。
会议首先由瑞中法律协会理事张天泽致欢迎词,他回顾了瑞中法律协会一年以来取得的进展,协会的价值与使命。他说,所有伟大的协会与组织都是由其价值观驱动,瑞中法律协会也是如此。自协会成立以来,协会践行两大价值观,第一,成为连接亚洲和欧洲法律职业的全球社区、全球声音和全球视野。第二、促进律师在全球规则制定中的价值实现。瑞中法律协会自成立以来, 积极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展开合作。
接下来,由世界知识产权商业化理事会(IIPCC)理事Johnson Kong(江颂恩)先生做了《商业秘密的国际标准》的发言,他说,应当确定哪些信息应被视为商业秘密,以及每类商业秘密的适当保护级别(和方法)如控制商业秘密的获取,包括物理控制,如签到系统和设施设置,以及数字控制,如密码、弹出窗口、网络安全,以及使用闪存盘等信息传输设备的政策-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人力资源政策,这些都应当被纳入到系统化思考和决策中。但是,由于缺乏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商业秘密在全球的范围中正在被滥用。
南方中心(the South Center)执行主席Carlos Correa教授做了《商业秘密中的公共利益保护》的主旨发言。他首先回顾了WTO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多边谈判历史。他说,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是工具,而是为了实现社会价值的手段。接下来,他论述了TRIPS第7条、读39条及第1条之间的关系后,他说“未披露信息”不是“产权”,而是基于事实的问题,对知识的垄断。接下来,他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应然性。他说,在理论上,并没有强有力的学说支持对商业秘密保护对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事实是保护一种“Blind Rights”(无法界定的权利)。其次,与专利、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这种保护并无时效性。因此,商业秘密与公众利益之间并非直接等同。
南方中心(the South Center)执行主席Carlos Correa教授做主题发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司司长Marco Alleman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Francis Gurry对瑞中法律协会表示感谢,以及对收到瑞中法律协会组织的本次论坛表示感谢。Marco Alleman司长从1911年的《华盛顿法案》进行了展开,在对比了包括TRIPS 第39条之后指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仍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当今世界正在面临数字化的发展趋势,于此同事带来信息和数据的脆弱性在增加。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不同的保护方式,以及在不同国家保护的标准也不致相同。中国自1993年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逐渐更加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仅仅是保护垄断的大企业,也在保护发展国家。他以泰国的橡胶生产工业为例,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将碳氢化合物聚合物的提取工艺的技术诀窍对于本土的乳胶工业生产至关重要。
第一专家小组-商业秘密中的公共和私人利益的平衡讨论环节(左起,瑞中法律协会会员、安德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Hermann Knot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司Marco Alleman司长、法国戴高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Francine Le Péchon-Joubert、世界知识产权商业化理事会理事Johnson Kong、南方中心(the South Center)执行主席Carlos Correa教授)。
论坛的第二部分围绕企业领导者和律师领袖之间的对话进行展开。
Olimining Global 是一家以香港为基地的工程和技术公司,其业务涵盖从勘探到开采的材料循环。其主席Linossier Oliver 做了《企业的社会治理和反洗钱标准的介绍及全球实践》的发言。他指出,在全球供应链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即本地的法律以及社会治理标准。这些制约着全球价值和供应链中的企业。对于品牌来说,其面临着责任和社会压力。其面临的问题包括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筛选、经济受益人、税务登记等等问题。商业的技术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被因此公开,进而对商业秘密构成了威胁。因此,Oliver建议所有与会嘉宾思考:我们如何在价值链上重建信任、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事如何确保国际品牌的安全,以及我们是否需要一个独立的控制和监管机构等问题。
之后,BMH的高级合伙人Stephane Dassoville 探讨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保护》的发言。他首先探讨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区别,并从定义上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剖析。他指出了商业秘密本身的内在矛盾。根据定义,秘密是指刻意隐瞒的具有战略价值或有价值的信息、知识。一个秘密只有被人知道才会是“秘密”并加以保护。同时,如果知道、认可该秘密的人越多,秘密本身也就越难进行保护。因此,作为企业,需要预见商业秘密被失去保护的风险。特别是,员工窃取商业秘密的风险。他以目前正在进行的案子为例,前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自己开公司,离职前从前雇主处拿走了上万份的文件。进而,他从法国立法的角度,透过具体的条款,探讨了商业秘密的背后的规则。
从损失衡量方面,来自Hofmann Law 的创始人Lothar Hofmann探讨了《违反商业秘密的救济》。他从欧盟的2016/943号指引出发,分别探讨了临时措施和预防措施(第10条) 、禁令和纠正措施(第12条) 、损失(第1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首先,根据欧盟立法,被商业秘密侵犯的一方面临两种选择,其一是禁止生产、提供、投放市场或使用、进口、出口或储存货物,或者继续使用的前提是必须提供旨在确保商业秘密持有人得到补偿的担保。第12条关于临时禁令,也为被侵犯的一方提供了诸多救济的可行性。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