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瑞中法协):简报:印度政府对供应链中断的应对和司法发展
自2月份以来印度政府阐明,新冠疫情在中国或其他国家传播造成的供应链中断,将在包括新冠疫情在内的任何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涵盖。如果不作出这种澄清,这一流行病可能就不会被视为”自然灾害”事件。
新冠疫情在印度的传播扰乱了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各个部门的活动。印度法院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司法系统崩溃。4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指示:
所有高等法院均应通过视频会议技术确保司法系统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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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的地区法院应当采用有关高级法院规定的VC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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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为无法进入这些设施的诉讼当事人提供VC设施,包括任命律师为法庭之友,以及向辩护人提供VC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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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阶段和上诉阶段都可以在 VC 上听取争论。但是,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否则不得使用 VC 记录证据。
4月18日,工业和国内贸易促进部在其2020年新闻说明3(PN-3)中宣布,如果实体位于与印度接壤的国家或利益所有者位于此国或该国公民,外国直接投资需要政府事先批准。印度政府的意图是,在疫情大流行期间,限制机会型收购和收购印度公司。
在PN-3之前,除了电信、国防和国家安全等敏感领域外,中国人不需要事先批准。虽然中国现有的投资不会受到影响。然而,中国企业对资金的任何注入都需要政府批准。同样,现有股东向中国买家或其实益持股可能由中国实体持有的实体转让股票,也需要政府批准。在现阶段,就这项新政策而言,中国香港是否会受到不同对待,目前还不清楚。
本文由Souvik Ganguly为《瑞中法律评论》独家供稿。Souvik Ganguly 是印度Acuity Law的创始合伙人。由郭健翻译,毛海燕及翟梓儒审校。瑞中法律协会版权保留,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