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瑞中法协):在越南,发生不可抗力后应该做些什么?
在越南逐渐走出新冠病毒阴霾的同时,越南和其他地区的不可抗力仍是国内外投资者遗留的一个重要问题。货物和人员的跨境流动仍然受到限制,但在境内,越南正尽可能的回复正常经营。在过去几个月中,世界陷入困境,许多公司引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以便在似乎无法提供承诺的商品和服务时逃避履约。许多文章讨论了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及其对业务、交付、服务可能带来的影响。但是,接下来该怎么办呢?本文将讨论在越南法下,不可抗力是什么,触发的情况,也会介绍不可抗力结束后会发生什么,合同当事人审视他们的关系并继续向前。
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维基百科,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常见的条款,当发生不可抗拒的特殊事件或情况时,例如战争,罢工,暴动,犯罪,流行病或法律条款所描述的天灾,阻碍一方或双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本质上讲,不可抗力是合同双方(购买方和提供方)之间预先安排的协议,在发生十分严重且无法预料的事情使得任一一方失去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时,能够推迟或解除合同。以棒球作为比喻,不可抗力就是履行的挡球网。它起源于十九世纪初期的拿破仑法典,在之前的法国殖民地很普遍,他们很大程度的继承了殖民者的法律系统。不可抗力已被国际贸易,特别是航运和物流广泛采用,甚至已被普通法国家所接纳。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常见且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和投资者应当理解不可抗力,以保护自己免受因极端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的情况。以运输的情景下的解释为例:一方从弗吉尼亚的煤矿区购买了一船煤炭,然后运往北非的苏丹。协议签署后即开始运输。但是飓风阻止了该船直接穿越大西洋,并且其无法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但是,根据合同,未能履行并非双方过错。造成延迟的原因是天灾,因此延迟交付触发了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审查。这个故事中有两方,每一方都会争取自己的权利。船运公司将辩称,飓风是天灾,是无法预料的,它无法避免飓风,因此不应对延误负责。但是,依赖于交货日期将煤炭出售给消费者的买方遭受了损失,并且不希望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因此,主张飓风季节每年都会发生,因飓风而导致延迟或需要重新安排路线是可以预料的。认为飓风是可以预见的,因此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通常情况下越南的不可抗力
首先,越南被法国殖民,尽管自法国失去对越南的控制权已经过去了65年,但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拿破仑法典的民法体系影响。它具有法律定义的不可抗力概念,可以逃避某些责任的履行。根据2015年《民法典》,不可抗力事件可是的原本有权对未履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一方无法这样做。它使权利无效并阻止民事诉讼——从终止合同到寻求损害赔偿。不可抗力事件被定义为“客观发生的事件,无法预见并且无法通过采取所有可能必要且可接受的措施来补救。”首先,事件必须以“客观方式”发生。这意味着它必须“不能被补救”。一方不能仅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却没能客观地证明这一点。第二,它不能被预见。参见上述关于飓风的讨论。还包括战争行为。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在中东疯狂开采石油时,伊朗动荡不断。现任领导人正在与革命和起义作斗争,有声音表示重大动荡即将发生。尽管有这些警告,仍有几家公司继续与油田和石油开采合作。当革命最终来临时,无法提供石油的公司将该事件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也可以主张这种事件是可预见的,并非不可抗力。理性人可能会不同意。第三,定义要求该事件不能补救。这点更容易证明。仅需要表明,由于存在题述事件,当事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飓风阻止了该船沿其直接路线行驶,因此,暂不考虑可预见的问题,不可能按时到达。当地的合同方再也无法获得伊朗石油,因此买方也无法获取。由于当时的政治原因,他们无法运送石油。因此,它无法补救。第四,必须考虑被免责方在补救不可抗力事件后果方面所做的努力。他们是否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必要和可接受的措施“?在越南,这些术语没有定义,但可以获得推论,法院在将不可抗力法适用于某种情况时,将寻求查看逃避履行义务的当事方是否试图补救该情况。船舶是否尽可能靠近飓风转向以限制延误?是否有其他石油来源?合同可以重新分配给新的政党吗?在越南,必须先满足所有这四个要素,才能将事件视为不可抗力。
越南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以上讨论来自立法。正如大多数律师会告诉您的那样,一般来说,立法是默认的情况。您可以在双方之间订立更严格或不同的条款。即使在越南,法院也倾向于维护合同自由的理念,因此不可抗力条款的谈判绝对符合双方的利益。举个简单的例子,咨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果任何延误或履行失败是由于受到影响的一方的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则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承担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责任。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为,政府当局的行为,法律法规或命令的要求,火灾,风暴,洪水或地震,叛乱,革命,暴动,罢工或封锁。乍一看,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我不太熟悉英美法系中的不可抗力,但我怀疑该条款是从英美法系合同中借鉴来的。它不能很好地反映越南立法中的不可抗力,也不是很好。它牺牲了越南理念中对可预见性的要求,并提供了被视为不可抗力的特定事件的说明性列表。通过增加普通法中“合理性”的概念,使其更加混淆不清。必须承认,大多数律师,至少在越南-我已经从几家律师事务所看到过-将不可抗力条款视为简单的模板语言。他们很少修改条款,很少为各方之间的实际关系对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对于越南的律师来说,还有一种趋势-在合同的多个不同领域都是如此-尽管越南法律并未考虑使用普通法语言,但越南律师会从他们所工作的普通法律师那里选择用词。因此,在考虑不可抗力时,通常要问您的律师两个问题:1.这是否符合越南的法律法规?2.这是否适合我的需求?
本文由Steven Jacob为《瑞中法律评论》独家供稿。Steven Jacob是Indochine咨询公司顾问。本文由翟梓如翻译。瑞中法律协会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