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瑞中法协):新冠疫情如何让瑞士司法体系顺势转危为机?


新冠疫情已促使许多国家陷入卫生紧急情况和导致经济放缓,这其中也包括瑞士。法治是一个赖以生存的基石,瑞士也不例外。司法系统必须寻找应对危机的措施,才能持续运作并履行使命。


就瑞士的司法程序而言,联邦政府已采取各种措施,以应对远程办公带来的挑战进而限制病毒的传播。其中,这些措施包括: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暂停对某些具体程序截止日期的要求,简化一些决定及通知的方式。对于破产案件,联邦法院考虑进行在线拍卖和出售被扣押资产的可能性,并考虑使用视频和电话进行开庭的可能性。这些与瑞士对其民事诉讼和国际仲裁框架的修改相伴而生。

 

 大方案中的小变化

在危机发生之前,瑞士联邦委员会及联邦政府已着手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立法修正,这包括了对民事诉讼进行的许多方面的实质性修改。2018年2月2日,联邦委员会通过一份工作文件(解释性报告:FF 2020 2607)启动了这一进程。该报告的建议包括降低法庭费用、促进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诉讼机制及促进诉讼中的调解机制。联邦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旨在培养瑞士作为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吸引力。


不过之前建议的修改不包括关于在民事法庭诉讼中允许使用远程视频会议的规定。然而,在相对缓慢但广泛协商的立法进程中,(包括与所有26个州、政党和相关利益主体,如法律院系和律师协会)的协商,联邦委员会在2020年2月26日提交议会辩论和表决的最后提案中建议,将州在民事诉讼中允许进行视频会议的可能性包括在内(提案号:FF 2020 2693在瑞士的国际诉讼和国际民事事务协助方面,引入视频会议的一个原因是它面临的迫切需要。应强调,这一条例由每个地方国决定它们是否愿意允许在民事法庭程序中进行视频会议。


根据目前的立法情况,各州可以适用在民事程序中进行远程开庭。在瑞士的联邦结构中,每个州都负责自身的司法组织及其预算。瑞士的经济中心(如苏黎世、巴塞尔、伯尔尼或日内瓦)可能会允许在线开题程序,但较小的州是否有相应的预算,仍前路渺茫。


一旦允许在线庭审的提案通过,(相关机构)将评估该提案所带来的可能性的实际影响。然而,新冠疫情正在促进在线法庭的发展。2020年3月16日,瑞士在启动了临时性的封城措施。就法院而言,由26州做出的一致决定取消或暂停了法庭开庭,并将为数不多的开庭局限于紧急事项(包括监禁及儿童类案件)


2020年4月16日,联邦委员会颁布了一项命令,允许在法院及当事人同意使用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视频会议进行开庭。现在,所有之前安排的开庭正在被重新排期,所以并不会有很多通过视频进行开庭的案件。不过从技术层面,法院开始评估不同的可能性,并有机会考虑通过电视会议进行听讯。我们希望,在未来,不同的技术可能能够促进法庭在实际审判活动中的运用。


根据瑞士联邦宪法的紧急授权,联邦委员会采取了行动。该暂行条例将实施至2020年9月30日。在此之后,是否允许视频开庭将取决于议会能否就此通过特别决议。

 

2.  新冠疫情期间的远程开庭

 

在新冠疫情期间,瑞士法院在民事案件中能否通过视频进行开庭,前提取得所有当事人同意(婚姻家庭案件中则将依据特别条款处理)。除了法院有权提供视频的可能外,双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进行远程开庭。对于如紧急事宜和证人专家证人的远程作证等情形下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法院有权力拒绝公众旁听视频审讯,但是有资质的记者必须被允许参与旁听,这也是对法律公开性原则的尊重。对于视频以及电话的开庭,《法案》并没有指定某在线平台作为在线庭审的平台。对于进行开庭的软件,需要保证音画的流畅同步以及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此外,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这些软件的数据中心必须位于瑞士或者欧盟境内。瑞士的一些机构为此也颁布了相应的指导原则。

与当今的线下法庭的很大的一个区别是,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或者电话开庭的庭审会被录像。对于庭审记录,目前的记录仅限于当事人的陈述摘要,对于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则不属于记录范围。而所录制的在线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开庭,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审查陈述上确切措辞的微妙之处,即提问的方式以及所给出的具体答案,从而评估其陈述的可信度。然而,这可能会导致未来潜在的争议,比如一方当事人如果要求,上诉法院可能会核查录像,审查下级法院的记录的准确性。


最后,临时法案也允许法院在无法进行视频审理的一些场合通过书面审的方式审理案件。这些仅仅在一些特定的紧急情况下被允许。无论如何,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当被保证。

 

3.  对国际仲裁框架的修改

《国际私法法案》已经为国际仲裁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几十年来,基于自由主义的框架,为在瑞士寻求国际仲裁的当事方提供了高度的灵活性。目前对《<国际仲裁法案>的修正案草案》(FF 2018 7153),以下简称“《草案》”力图进一步加强瑞士在国际仲裁中的吸引力。提案除了拟将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国际仲裁的判例法的关键要素转变为成文法以外,提案的修改还主要致力于提升《国际仲裁法案》对的当事人友好性和便利性,这符合国际仲裁的发展潮流。以下为一些拟定的修改。


在一些情况下, 当前的《国际私法法案》会指向其他法律(如《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草案》修改力图使《国际私法法案》全面管理瑞士的国际仲裁。从而,对于不熟悉瑞士法律的国际律师而言,使用瑞士的仲裁规则将会变得更加容易。


在扩大当事人自主权的问题上,《草案》明确规定了单方面法律作为(如遗嘱)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即使各个法院目前已经认可了这类事项的可裁性,但如果立法者可以将其纳入到联邦的成文法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因此,可以预期的是,仲裁条款将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在遗嘱、基金会、信托等解决与之相关的争议中。


此外,《草案》还皆在为仲裁条款中缺乏仲裁地的条款进行进一步明确。目前,当事方可以自由地在现有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之后的补充仲裁条款上约定仲裁地。如果仲裁条款未指定仲裁地或者仅仅指明在瑞士仲裁,则瑞士《国际私法法案》及其他仲裁规定,指定的仲裁机构应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仲裁地。但是,如果约定仲裁条款连仲裁机构都没有指明的话,那么对于约定的仲裁,大多数的仲裁员会断定这样的仲裁条款无效,且不满足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的要求,进而仲裁程序不能在瑞士进行。《修正案草案》拟通过赋予地方法院的裁决权来断定仲裁地来解决仲裁条款瑕疵的问题。通过赋予地方法院来判断仲裁条款瑕疵时的法律适用,《草案》则这些瑕疵的仲裁条款不会被直接判断为无效。


此外,《草案》所提及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允许用英语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对仲裁的上诉。尽管有些瑞士法院用英语进行调解协商(如日内瓦及苏黎世等),或者豁免了在调解和协商过程中将英文文件翻译成瑞士官方语言的要求,但是瑞士的法院总体要求以瑞士官方语言(法语、德语、意大利语等)提交文件。目前唯一的例外是联邦专利法院在双方都允许的情况下用英文提交材料。很显然,这将进一步降低各方的负担。此外,瑞士联邦委员会打算成立适当的基金会,从而方便各州为国际商事纠纷设立专门的法院或者审判庭。此外,将英语纳入到法庭认可的语言中,将进一步提高瑞士作为争端解决地的吸引力,不仅仅之于国际仲裁,也之于一般的国际商业诉讼。


最后,在国际私法程序中对法院的选择并不总是受到地方法规的有效认可并执行。特别是案件提交给当事方协议以外的法院时,法院可能会无视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法院的选择,而受理案件。2005年6月30日生效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皆在通过确保法院选择协议的有效性来纠正这种地方法院的管辖权争议。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中国)已经批准或者将要批准该公约,瑞士也考虑正式签署该公约,从而使其民事诉讼法规更好地与世界接轨。

 

4. 结语

新冠疫情给瑞士法院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迈入数字化时代的机会。瑞士的司法系统往往出于保密、公平和成本等理由并非始终出于技术变革的最前沿。现在,立法机关和法院在“没有购买义务”的前提下“免费试用”这些新技术,不仅仅有机会让瑞士增加了其在国际争端解决方面的能力,更好成为国际争端解决的领导者,也为下一次危机做好了准备。

 

Cyrill SüessPhilippe Vladimir Boss是BianchiSchwald律所的合伙人,为《瑞中法律评论》独家供稿,禁止转载。由张天泽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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